刑法研究(第六卷)

陈兴良
第三编 刑法总论 一、犯罪概论 犯罪概念之比较及其意义 大陆法系理论的历史传统与重要特色之一,是重视对概念的研究,由此而与普通法系形成鲜明区别,并经常招致后者的嘲笑。不可否认,过分注重概念容易陷入文牍主义和文字游戏;但完全否认概念的价值也会导致思想理论的偏颇与混乱,产生一些结论性错误。在比较刑法领域,尤其应该注重对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因为概念的一致性及概念内涵的同一性是对不同国家同类或相似事物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任何比较及比较的结论都是毫无意义的。本文以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犯罪为例,对比较刑法中的这一基本方法问题加以说明。 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犯罪概念是人们对犯罪的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无疑,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增加了对犯罪作出科学界定的困难性。英国著名刑法学家J.W.塞西尔·特纳明确地说:犯罪的定义被视为一大难题。问题的真相似乎在于,至今尚无令人满意的定义可言,而且,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对英国法有价值的、关于犯罪的法律定义。也许特纳的话过于绝对,当然,考虑到普通法的历史传统,特纳的这一说法就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了。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刑法典,对于犯罪定义的困难性似乎视而不见,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就是犯罪概念,指出:“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法国刑法典》开启了规定犯罪的法律概念的先河,并为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典所仿效,例如1937年《瑞士刑法》第9条规定:“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的行为。”尽管我们可以指责这些犯罪的法律概念是所谓形式概念,但仍然不可否认其在法律上的价值。 从比较刑法的意义上,固然可以对各国刑法典中的犯罪的法定概念进行比较,由于各国刑法典对犯罪概念的表述实际上大同小异,其比较研究的意义十分有限。如果我们不是满足于犯罪的法定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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